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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三魁镇人民政府答辩状:泰顺县免费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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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辩人:泰顺县三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顺县三魁镇魁中路9号泰顺县免费祠堂。

  法定代表人:何雪漫泰顺县免费祠堂。

  就泰顺县张庆丰家庭农场诉答辩人行政强制一案泰顺县免费祠堂,答辩如下:

  行政行为的具体经过:2014年浙江省开展“无违建县”创活动,20 1 6年泰顺县出台“无违建县”实施方案泰顺县免费祠堂。2017 年8月29 H指挥部就涉案违法建筑进行督办,2017年9月4日国土部门就本案的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并作出认定:认为原告于2000年左右在三魁戬州村彭家堡与东洋底村交界处基本农田上私自搭建附属用房,2010年以来又拆建、加层,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议拆除非法建筑物。

  答辩人依据职能部门的调查认定,并核实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违法建筑物的现场情况,依法于2017年9月5日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并于当天张贴送达给原告泰顺县免费祠堂。原告在收到期限拆除通知后,自行组织人员对违法建筑的顶棚等部分进行拆除,因拆除力量不足,至2017年10月1日,答辩人组织人员,利用挖机等工具对原告未彻底拆除的房屋主体框架部分进行拆除。答辩人认为:

  一、对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及作出《期限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泰顺县免费祠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影像、现场照片、勘查图及国土部门的违法用地报告单,足以证明涉案建筑物于2000年搭建,于20 1 0年扩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泰顺县免费祠堂。依据《本农田保护条件》(1999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一由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巾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原告未以批准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依法由土地主管部门进行违法认定,答辩人依据相关法律要求期限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种植条件,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在接到《期限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后,已自行组织人员进行顶棚的拆除,已经用实际行动配合“无违建县”创建活动,不存在其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泰顺县免费祠堂。

  二、原告所建房屋系违法建筑物,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赔偿主张于法无据泰顺县免费祠堂。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泰顺县免费祠堂。”原告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未按法定程序申请,未经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其所建造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物,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实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三、原告所质疑的工商所办公用房,系经依法批准建设,不存在违法用地泰顺县免费祠堂。

  泰顺县工商局三魁工商所的办公用房项目泰顺县免费祠堂,2010年11月2日立项,于20 1 2年7月1 3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存在原告认为的违法情况,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泰顺县免费祠堂。

  答辩人:泰顺县三魁镇人民政府

  时间:20 1 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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