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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工商局钓鱼执法真相:陆丰王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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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夫妻俩是陆丰市潭西供销社农资供应站的经营者,一年多来被广东省(汕尾)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陆丰工商局)的弄权枉法行为折腾得无法立足生存,现特向您紧急求助,反映遭受陆丰工商局执法人员与恶民何钳串通钓鱼执法讹诈钱财、做假案陷害,以及被其违法扣车长达338天的事实陆丰王姓。为此,请求中央领导及中央媒体对此调查核实后作专题报道,通过舆论监督,揭露工商执法过程隐藏的险恶弊端,使这些害群之马得到应有的制裁。

  陆丰市潭西供销社农资供应站是我们夫妇经过十年经营奋斗,在当地具有良好声誉和一定实力的农资站,多年一贯的辛勤本份经营,造就各方对我们的良好评价,同时也为当地许多农民提供了农资供应便利陆丰王姓。但这也难免成为个别不法分子算计的对象,况且李俊行老实巴交,庄艺贞则是新疆阿勒泰地区人,是去年新疆事件后受关注的弱势人群,因而才会被何钳等人当成讹诈的对象。

  农资供应问题历来国家重视的商品流通领域,个别不法分子正是盯上了农资题材,借机讹诈牟利陆丰王姓。本案所谓“投诉人”何钳为了找茬讹诈李俊行,通过精心策划圈套,与陆丰工商局的执法人员相互勾结,企图牟取钱财。于2009年5月13日早上,何钳以买化肥为诱饵,钓李俊行上钩,并在何钳地理位置偏僻的家里,由工商执法人员“当场抓获”送货司机、货车和化肥。事后,陆丰工商局以“涉嫌经销假冒伪劣阿康复合肥”为由,对潭西供销社农资供应站(李俊行)立案调查,何钳则借机向李俊行提出索要50万元的讹诈意图。在其无理要求遭到李俊行拒绝后,就“一不做,二不休”地陷害李俊行。这些陷害行为导致李俊行多年的商业信誉毁于一旦,生意濒临倒闭,造成无以估计的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但是却至今得不到相关部门的理解和维护正当权益;对于陆丰市工商局的钓鱼执法和何钳的讹诈投诉,也没有相关部门予以监管和制裁。

  一、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工商钓鱼执法案件陆丰王姓。

  近年来,行政机关的钓鱼执法行为时有发生,在上海浦东、闵行两区交通执法大队的钓鱼执法事实经中央媒体曝光后,才引起了社会前所未有的极大关注,无不强烈遣责这种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陆丰王姓。为此,上海市还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本案陆丰工商局执法人员与所谓“投诉人”何钳之间相互串通,并且设局钓鱼执法的事实理据如下:

  1、2009年5月13日上午,何钳向李俊行购买化肥的行为是一个精心设计好的圈套,何钳并不是真心购买化肥,而是为了配合好工商执法人员的现场执法陆丰王姓。在证据方面,2009年7月9日出版的《南方农村报》的采访报道揭露了这个事实,文中引用了“农民设局抓假”的小标题,记载“为了‘人赃俱获’,何钳设计了一个圈套。5月13日早,他打电话让李俊行送来80包阿康肥……”,充分证明何钳的设局诱饵行为。

  2、这真是一个巧合吗?2009年5月9日,有一过路的邓姓司机以低于市场价2元的价格卖给李俊行80包阿康肥;5月10日,何钳就向李俊行购买80包阿康肥;5月12日,邓姓司机又卖给李俊行80包阿康肥,之后,何钳又用电话向李俊行订货80包阿康肥;5月13日早,在司机胡中富送货到何钳农场后的卸货过程中,工商执法人员就出现在这偏僻的农场里进行现场执法了陆丰王姓。从购销时间、化肥种类、数量、地点等方面的安排以及现场执法,巧合得让人难以置信,可见这些过程就是经过事先安排好的。

  3、在陆丰工商局的举证材料中,其对于何钳如何投诉的问题完全不清不楚,甚至自相矛盾陆丰王姓。在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6月2日的开庭审中,面对我们的质问,陆丰工商局对于何钳是如何投诉的相关问题竟无法回答!究竟何钳什么时候投诉?以什么方式投诉?由工商局哪个内设机构受理投诉?哪位工作人员接待投诉?投诉记录怎么样?投诉时有什么依据?5月13日当天是如何进行投诉的?上述问题至今全部都是一个谜!可见本案其实就是“假投诉,真钓鱼”。

  4、执法人员自行拆封李俊行小货车,调包该小货车上库存的40包阿康肥,并且擅自处理20包尿素陆丰王姓。执法人员于2009年5月13日将库存化肥的小货车以及司机胡中富从现场直接带到陆丰工商局,尔后,于5月25日在用封条封存时,执法人员与庄艺贞双方均在封条上签名。但在7月8日省工商局及质检人员到陆丰工商局抽样时,却发现小货车上的所有化肥不翼而飞,在庄艺贞当场质问执法人员的情况下,才知道执法人员已将小货车上库存的40包阿康肥和20包尿素都已经擅自拆封动用(调包)了。因而,工商执法人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属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工商执法人员与所谓“投诉人”何钳事后相互串通做假案的事实陆丰王姓。

  1、案发后,工商执法人员与何钳炮制了一些客观上无法成立的虚假执法材料,说明执法人员与何钳相互串通的事实陆丰王姓。(详见附件二)。甚至,在何钳未能达到讹诈李俊行巨额钱财的目的之后,执法人员就用尽一切手段打击报复李俊行(比如:先后几次以李俊行涉嫌犯罪为名,移送到公安机关侦办;三天两头找李俊行做笔录,让李俊行惹不起;用《产品质量法》中最严厉的情节来处罚李俊行;将李俊行的小货车违法扣押了11个多月致车毁损等等),说明执法人员与何钳之间立场的一致性。

  2、工商执法人员将一些关键执法材料交给何钳散布炒作,其中有“保证书”、公安机关退卷意见、工商移送函等执法资料陆丰王姓。如果不是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故意泄露,谁能做到呢?

  3、执法人员将李俊行小货车上库存的20包尿素,仅凭何钳一张字条,就擅自交给何钳,说明执法人员与何钳在进行利益输送,也就是哪怕有一点利益,执法人员也会给予何钳照顾陆丰王姓。同样是小货车上的化肥,且未经检验,为何执法人员就能在现场执法时未卜先知阿康肥是假肥、尿素是真肥呢?其中奥妙说明执法人员对哪个真哪个假早就心中有数了。

  4、执法人员陈汉彬、李振东等人虽是工商执法人员,但从县级工商局内部分工职能来说,陈汉彬、李振东所在的市场合同管理股却不具备立案受理涉嫌假冒伪劣商品的投诉、并且查办处罚此类案件的内部职能陆丰王姓。这不仅说明被告内部管理混乱,也给少数怀有不当目的的执法人员有机可乘。

  基于上述两方面的理据,从何钳设局买肥、何钳与工商执法人员串通作案等等事实,可以证实本案属于钓鱼执法陆丰王姓。尽管陆丰工商局找出了诸多的理由作为执法理由,但却掩盖不了实质上和程序上的违法性,以及背后的利益驱动。因而陆丰工商局作出的“陆工商市合处字[2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依法应当撤销。

  三、工商部门长期扣押车辆的行为在法律上并无执法依据陆丰王姓。陆丰工商局扣押李俊行粤NM3058号小货车共计338天的行为明显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陆丰工商局应向李俊行赔偿因扣押该小货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无论是根据《产品质量法》或《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都没有规定工商部门可以长期扣押或者处罚运输车辆的职权,且车辆长期扣押闲置会导致毁损更是一种常识,因而李俊行之小货车依法应当在扣押后的7日内予以返还,这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经济案件的若干规定》(粤工商[1994]第42号)第二条第(四)项有明确规定陆丰王姓。因而,陆丰工商局违法长期扣押李俊行之小货车的行为,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行政赔偿。

  与此相似且具有影响力的案例是“罗朝晖投诉深圳市工商局南山分局违法扣押车辆1年多行政赔偿一案”陆丰王姓。广东省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接到罗朝晖投诉之后,发出粤府督字(2005)1号督察令,认为:在2004年4月到2005年3月间,南山分局在处理“罗朝晖涉嫌投机倒把”一案中,存在包括“程序不合法”、“认定违法证据不足”和“弄权枉法,打击报复当事人”等违法问题,并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了行政机关严重违法行政”。

  四、陆丰工商局在本案中的其他滥用职权执法行为陆丰王姓。

  1、工商执法期间扣留我们的营业执照10个月陆丰王姓。在去年5月13日执法之后,陆丰工商局就利用当年的年检换照时机,从2009年6月初开始就无端扣留我们的营业执照,直至2010年4月16日结案吊销营业执照,可见工商执法的霸道和打击报复心态。

  2、多次以李俊行涉嫌刑事犯罪为名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陷害李俊行陆丰王姓。从公安机关三次书面退卷函的内容可见,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都有法律可以对照,更应当有明确的犯罪事实作为根据,陆丰工商局作为执法部门难道会一而再地看不懂法律呢?多次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的行为说明陆丰工商局弄权枉法,“一不做,二不休”地打击报复李俊行。

  3、陆丰工商局任意延长办案期限达338天(即11个多月),比办案期限90天多出了近四倍,用调查时间拖垮我们的经营,严重损害我们的商誉和经济损失,也给我们全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失陆丰王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作为一个行政执法案件,陆丰工商局滥用手中任意延期办案的职权,迟迟不结案,竟然办理了近1年时间,还把不结案的原因怪罪于已经被其做了7次调查笔录的李俊行不配合。由此可见,只要工商执法人员能够对于经营者施加的任何权力和威力,执法人员都加倍用上了,都不管经营者死活了。

  4、陆丰工商局所作出的“陆工商市合处字[2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以最严厉的手段打击报复李俊行陆丰王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内容明显可见,其为了对付李俊行,能用的全用上了,不能用的也用上了、用过了。

  综上所述,本案工商执法人员与何钳相互串通钓鱼执法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陆丰工商局作出的“陆工商市合处字[2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应依法撤销;陆丰工商局扣押李俊行粤NM3058号小货车共计338天的行为明显超越职权,其应依法向李俊行赔偿因扣押该小货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陆丰工商局应依法李俊行的企业信誉损失及个人精神损失陆丰王姓。

  恳请您为民作主陆丰王姓,使上访人的合理诉求解决于基层,做到案结事了,避免上访人进一步赴穗、赴京上访,造成社会的不和谐!

  此致

   上访人:李俊行 庄艺贞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一: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陆丰王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陆丰王姓。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陆丰王姓。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经济案件的若干规定》(粤工商[1994]第42号)“第二条正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之(四)规定:扣留当事人财物,一般应在查扣一周内决定是否需要立案或处罚,对确认无需立案查处的,应立即解除扣留,将财物返还当事人陆丰王姓。对经立案的案件,办案单位及时调查取证。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审结处理,不得长期扣留当事人的财物。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陆丰王姓,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陆丰王姓。

  附件二:

  关于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与所谓“投诉人”何钳相互串通做假案材料的说明

  第一组做假案的材料,详见陆丰工商局举证案卷第12页、第23页、第25—26页、第230页,出现了在同一个时间,陈汉彬、李振东两名工商执法人员同时在两个不同的地点做现场笔录,直接证明何钳的《现场笔录》串通做假陆丰王姓。第23页李俊行《现场笔录》的时间遭到执法人员的擅自篡改,并无李俊行的盖手印认可,真实时间为2009年5月13日10时10分至11时0分,并非当日12时10分至13时0分,对此,还有第25-26页《证据提取单》(时间:2009年5月13日10时30分)和第230页《抽样取证记录》(时间:2009年5月13日11时00分)可以相互印证;地点是在李俊行经营的农资供应站;执法人员是陈汉彬、李振东。而在第12页何钳的《现场笔录》中,时间是2009年5月13日10时30分至10时45分,这一时间段与上述时间段相重叠,两名执法人员也相同,但是地点却在相隔11公里之外的何钳农场。

  上述两份现场笔录在时间、地点、人物方面,出现了两名执法人员同时在两个不同地点做现场笔录的荒唐事情,充分说明工商执法人员对何钳所做的《现场笔录》系串通造假陆丰王姓。

  第二组做假案的材料,详见陆丰工商局举证案卷第15—16页,从保管人员郑波的签名反映该材料作假陆丰王姓。第15—16页是工商执法人员对何钳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并告知何钳在其农场自行保管被执法人员现场登记保存的104包阿康复合肥;但在所附的《财物清单》下面竟戏剧性的出现“保管人”郑波(该人员的身份是陆丰工商行局干部,负责保管该局的仓库)的签名,陆丰工商局的干部怎么会跑到何钳农场去保管104包阿康复合肥呢?毫无疑问,执法人员在做假材料时疏忽大意了,这一细节足以说明该执法措施其实是做假的。

  第三组做假案的材料,详见陆丰工商局举证案卷第15—16页、第196-197页,从工商执法人员先后对何钳农场104包阿康复合肥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的自相矛盾现象说明执法人员与何钳串通做假陆丰王姓。第16页的何钳《财物清单》中有4个批号(分别为09CH11XP237NHM330、07CH11XP237NHM301、07CH11XP237KYM323、08US11XP237GZM330)的阿康复合肥103包,而第197页何钳《财物清单》却只有3个批号(分别为09CH11XP237NHM330、07CH11XP237NHM330、08US11XP237GZM330)的阿康复合肥,数量却刚好也是103包。对比两者批号及相应数量后可以发现:其中07CH11XP237NHM301、07CH11XP237KYM323两个批号在后来扣押时都不见了,而后来扣押时却多出了07CH11XP237NHM330一个批号的化肥了;而且还发现有些批号的数量前后不一致,以及08US11XP237GZM330这个批号的化肥其实属于合格化肥(见第236—240页)的事实。因此,充分说明本案的假阿康肥出自于何钳,什么批号的假阿康肥何钳都有,数量多少都能把握,工商执法人员与何钳串通做假案的昭然若揭。

  第四组做假案的材料,详见陆丰工商局举证案卷第1页、第11页、第326页、第353页,说明陆丰工商局对于何钳“投诉”的过程含糊不清,自相矛盾陆丰王姓。在法庭调查中,面对我们的一再询问,陆丰工商局竟无法回答何钳的投诉过程!究竟何钳什么时候投诉?以什么方式投诉?由哪个内设机构受理投诉?哪位工作人员接待投诉?投诉记录怎么样?投诉时有什么依据?5月13日当天是如何进行投诉的?上述问题至今全部都是一个谜!说明本案是“假投诉、真钓鱼执法”。

  第五组做假案的材料,详见陆丰工商局举证案卷第233页、第267页,和“网络上散布的执法资料”陆丰王姓。通过核对,网络上散布的“保证书”公安机关退案卷意见等与陆丰工商局的执法档案完全一致,说明工商执法人员提供重要执法资料给何钳散布炒作,相互串通配合讹诈李俊行。不仅如此,无论案件进展到哪个阶段,何钳都会在网络上散布谣言,对外施加舆论压力来配合陆丰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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