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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河南焦作分公司经理搞笑回复:“不要再打电话了,我已经死了”:焦作王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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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信河南焦作分公司涉嫌欺诈销售被消费者起诉

  涉事营业厅经理搞笑回复:“不要再打电话了焦作王姓,我已经死了”

  最牛电信客服神回复:“活该受骗焦作王姓,爱上哪儿告上哪儿告!”

  【本报讯】11月28日,焦作一名消费者向本报记者反映中国电信公司河南焦作分公司王府井营业部欺诈销售,涉嫌违法焦作王姓。为此,记者赶赴焦作进行了采访。

  据消费者孙先生反映,今年的10月16日,孙先生12岁的儿子在该市某广场玩耍时,中国电信公司河南焦作分公司王府井营业厅在该广场组织“中奖赠机”的活动,仅限八台焦作王姓。孩子在人堆中抢到了一张“幸运卡”,但到领奖台才被在现场参与销售的中国电信公司河南焦作分公司王府井营业厅的经理王某静告知,孩子还需付1200元的话费才能获得这部手机,中国电信公司河南焦作分公司王府井营业部的工作人员还介绍说,这1200元话费是分摊话费,每月返还50多元,二年话费就已经超过1200元了等等;于是孩子电话叫来了母亲,在交了1200元“话费”后领取了中奖的手机和平板电脑。但孩子中奖的兴奋仅仅持续了一个月,11月20日前后,孩子打电话的时候才知道,该电话已经欠费停机,当时出差在外的孙先生并未在意,回到焦作后向电信公司服务热线查询才被告知,该公司给孙先生儿子办理的套餐是每月89月的套餐,电信公司每月平摊30月,而孙先生每月还需补缴59月的话费,孙先生向记者介绍说,孩子刚刚上初中,平常电话很少,每月平均话费大约20元左右,而电信公司擅自给孩子办理的这种话费套餐与“中奖”时电信公司工作人员承诺的“每月返还五十多元,二年返还的话费超过1200元”的承诺相差甚远,孙先生在网上查询得知,该电话机市场价格仅为200元左右,而且电信公司给孩子办理的这个套餐业务并未征得机主的同意,在机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代替客户签署了电信套餐订购合同,进行欺骗性销售。最令孙先生感到气愤的是,11月26日,孙先生票据上留下的电话号码致电中国电信公司河南焦作分公司王府井营业厅女经理王某静,该经理竟然在电话中回复:“请不要再给我打电话了,我已经死了!”。被该回复激怒的孙先生赶到营业厅准备和该营业厅经理进行理论,但自知理亏的王姓经理以请假为由拒绝与消费者见面。该营业厅工作人员辩称,王某静是该营业厅经理,丹尼斯广场的销售行为是该营业厅和某移动电话经销商联合搞的一个活动,话机与营业厅没有关系。等候一天的孙先生无奈之下拨打了电信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10000”进行投诉,当日下午3点钟及3点37分,一个显示号码“未知”的自称焦作电信售后客服代表的张姓男子两次与孙先生进行了联系,但该男子在未向消费者了解情况的前提下,直接称电信公司工作人员未参与该电话的销售活动,并质问消费者“为什么要在地摊上购买的电话,活该受骗……有本事爱上哪告上哪告去”,孙先生向该男子询问工号和电话号码,该男子声称中国电信公司规定,没有义务告知投诉人电话号码和工号!于是孙先生再次向电信公司“10000”客服热线进行了投诉,客服工作人员称电信公司并无此项规定,但孙先生询问该客服代表该自称电信公司售后的张姓男子从哪里得到投诉人的电话信息时,该客服代表没有正面进行回答。而对于投诉人的再次投诉,截止28日中午,该公司客服热线仍未进行答复。

  记者根据票据上王某留下的电话进行了拨打,但该电话一直处于拒接状态,记者向该电话号码发了短信,半个小时后王经理终于回复电话接受了采访,称自己并未参与电话机的销售,并坚称自己并非电信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而属于某品牌电话的售后人员,对于记者了解到的职务为中国电信公司焦作王府井营业厅经理的职务坚决予以否认,对票据上所留的自己的名字和电话号码,王女士称自己并不知情,在记者询问她出于什么考虑而向消费者自称自己“已经死了”的话,王女士没有否认,称消费者多次向其致电,自己被逼无奈说出上述过激言论焦作王姓。事后自己也很后悔,已经向当事人发短信致歉。

  记者就此问题向郑州大河律师事务所的周小平律师进行了咨询,周律师根据记者叙述的情况分析,中国电信公司河南焦作分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焦作王姓。在该销售行为中,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国电信公司河南焦作分公司在该销售行为中存在以下几项违法行为: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焦作王姓。

  《办法》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焦作王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焦作王姓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焦作王姓。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焦作王姓。

  周律师还注意到记者拍摄的照片中电话销售公司给消费者开具的票据,指出电话销售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就是在产品出售时,应当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焦作王姓。而电信公司在本次的销售活动中还涉嫌存在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

  目前,消费者孙先生正在准备材料,针对中国电信河南焦作分公司的违法行为拟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焦作王姓。本报将继续关注事件的进展,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督引导作用。同时记者提醒消费者朋友,在面对商业欺诈行为时,消费者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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